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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工作保密制度
为加强招标机密文件、资料的管理,提高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工作人员保密意识,维护国家安全和当事人的利益,防止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泄密事件的发生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的要求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保密事项
1、 对于招标采购的工程、货物、服务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,应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的规定,对相关采购内容予以保密。
2、 按《招标投标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》及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
标投标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招标过程中需要保密。
3、 招标后,相关招标档案材料需要保密。
二、保密环节
1、 招标项目确定时,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项目,标底必须保
密。
2、 招标前,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、数量需要
保密,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。
3、 招标完成前,任何人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库的内容或具体项
目评标专家名单。
4、 评标过程中,需要保守秘密,不得向外透露与招标有关的
信息。
5、 招标完成后,相关文档分类收集整理,根据不同情况做保
密处理,该归档的归档,该粉碎的粉碎,不可任意丢弃或变卖,保护好招标当事人的个人资料、知识产权和投标方商业秘密。
三、保密范围
1、对于招标采购的工程、货物、服务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,资料应建立传阅登记手续,并在办公室和指定的场所阅办,阅办完毕及时退还,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。
2、普通招标项目,招标工作人员根据不同职责,了解相关内容,不该问的不问,不该记录的不记录,不向职责以外人员传播。
四、保密时限
1、对于招标采购的工程、货物、服务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,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。
2、对于学院招标项目,在招标完成后,相关内容不再保密,但评委打分表等评标档案材料需要保密,并有效保管15年。
五、责任人
1、学院资产管理处处长为招标负责人,承担领导责任。
2、招标办人员为招标责任人,承担直接保密责任。
3、招标代理机构及学院参与项目人员,为直接项目实施人,承担具体保密责任。
六、责任追究
1、对于招标采购的工程、货物、服务本身涉及国家秘密泄密的人员,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2、对于学院普通招标项目泄密的人员,根据错误程度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、调离岗位等处分;对于通过泄密等手段谋取私利的,按照学院相关制度给予严重警告、撤职、开除公职处分,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